在革命红船起航地,浙江年度十大知

年度

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编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录

1.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康顺工贸有限公司、慈溪市周巷彩芬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百威英博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厦门古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3.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克虏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曹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4.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勇、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7.EUROSEMILLAS种业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绿沃川农业有限公司、林雄进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8.韦园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9.蔡韩羿、吴承林、张少华侵犯著作权罪案

10.温州红葡萄贸易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康顺工贸有限公司、慈溪市周巷彩芬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涉及厨电领域知名品牌“方太”与他人注册于刀具类商品上的“方太”图文商标之间的冲突。二审判决坚持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认为在本案中有必要审查原告商标驰名与否,进而判断其能否获得驰名商标特有的跨类保护。法院最终在认定原告商标驰名的前提下,认为被告不规范使用自有商标的行为侵害原告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划清了双方注册商标各自的保护范围,不仅充分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避免了可能产生的市场混淆,也明晰了在后注册商标权人如何规范使用自有商标的行为规则。二审宣判后,原告向法院赠送了锦旗和感谢信,被告则积极整改其天猫网店,规范自有商标使用行为,法院也向天猫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天猫公司回函确认按照司法建议要求对相关店铺命名规则等进行了改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本案中得以充分彰显。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应坚持按需认定、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事实认定原则。按需认定意味着在案件审理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够并且也应当在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本案判决丰富和完善了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内涵,即当权利人提出请求认定多枚商标驰名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在确保权利人获得充分救济的前提下,认定其中一枚或部分商标驰名。此外,注册商标权人在使用自有商标时,应当严格按照核定使用的类别和商标形态进行标注,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很可能侵入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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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2民初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民终号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太公司)系第号“”、第号“”、第号“”三枚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最早一枚核准注册于年3月28日。上述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油烟机、燃气灶等,经过方太公司多年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永康市康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顺公司)拥有第号“”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于年4月14日,核定使用类别为第8类刀具,方太公司曾对该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但未获支持。现方太公司认为康顺公司在其销售的刀具产品、包装上,以及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单独或突出使用“方太”文字,并将其天猫网店命名为“方太家居旗舰店”,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慈溪市周巷彩芬日用百货店(以下简称彩芬百货店)销售康顺公司生产的上述刀具产品,亦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认定涉案三枚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康顺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万元(含合理开支),彩芬百货店停止侵害以及赔偿损失20万元(含合理开支)。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驰名商标的认定将禁止或限制康顺公司使用其合法享有的“”商标,故方太公司应通过商标行政程序解决相关诉求,在本案中对方太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但是,康顺公司未能依法规范使用其自有的注册商标,在刀具上突出使用或单独使用“方太”字样、在网店上使用“方太家居旗舰店”名称、在商品链接中单独使用“方太”文字,上述行为攀附了方太品牌的商誉,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损害了方太公司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方太公司对彩芬百货店提出的相关诉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于年9月26日判决:康顺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含合理开支)。

方太公司和康顺公司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和被诉侵权商品的类别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方太公司请求认定涉案三枚商标均为驰名商标,由于三枚商标中均含有“方太”文字,且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11类,如能认定注册时间较早的第号“”商标为驰名商标,已足以使方太公司获得充分救济,无需对另外两个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因此,本案需要对方太公司第号“”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驰名进行审查,划清双方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界限。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第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应认定该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年已达到驰名程度。第二,虽然康顺公司自有注册商标中含有“方太”文字,但其未严格按照核定使用的商标形态进行使用,而是单独或突出使用了与涉案商标文字相同的“方太”标识,并在旁边打上“?”标,改变了其自有商标的特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方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落入方太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天猫网店名称“方太家居旗舰店”亦超出了其自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述被诉侵权行为已构成对方太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彩芬百货店销售被诉侵权刀具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第三,“方太”不仅是商标文字,也是方太公司的字号,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被诉侵权行为同时也侵害了方太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于年12月25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康顺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彩芬百货店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康顺公司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万元(含合理开支)。

案例二

百威英博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厦门古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随着贸易全球化、自由化的推进,平行进口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贸易方式。在商业实践中,由于相关行政部门和进口商对于如何在平行进口商品上使用中文标签理解不一,因此出现了随意翻译并标注中文商标的混乱现象,进而引发了各种不同形态的诉讼。本案就平行进口商品音译商标的侵权判定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明确进口商自行任意翻译与权利人中文商标不一致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并提倡即使在需要加贴中文标签的情况下,也应当尽可能使用进口商品上标注的原外文商标,进而实现对权利人、进口商和消费者三方利益的均衡保护。

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出售进口商品时必须将外文商标翻译为中文,进口商在销售平行进口商品时应尽可能保持商品原貌。进口商在平行进口商品上加贴自行翻译的与权利人在境内注册并使用的中文商标不一致的中文标识,会破坏权利人中文商标与其英文商标之间的对应性,削弱其为提高中文商标知名度、开拓境内市场而做出的努力,同时也割裂了权利人中文商标与其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损害了中文商标的来源识别作用,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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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2民初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民终号

百威英博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公司)系“卡罗娜?爱科拉”“科罗娜”“CoronitaExtra及图形”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其在我国境内销售啤酒时,均将中文“科罗娜”与英文“CoronitaExtra及图形”商标同时进行使用。年,厦门古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龙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啤酒,该批啤酒瓶身上使用了“CoronitaExtra及图形”等商标,并在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中文标签样张上使用了“卡罗娜”字样。经审理查明,该批进口啤酒来源于涉案商标的同一权利人。百威公司认为古龙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古龙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万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古龙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进口涉案啤酒的行为属于平行进口,不构成对百威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但其在报关、检验检疫材料中使用“卡罗娜”作为产品中文名称和标识,影响了百威公司及权利人的商标使用策略,妨碍了百威公司对商标权的支配,构成商标侵权。遂于年12月31日判决:古龙公司立即停止其在进口啤酒的报关、检验检疫材料中使用“卡罗娜”标识,并赔偿百威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0万元。

古龙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经营者必须将进口商品的外文商标翻译为中文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关于“在报关、报检材料中使用中文商标系古龙公司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则”的认定有误,古龙公司并没有使用“卡罗娜”中文标识的合法、合理理由。百威公司通过长期诚信经营和大量宣传投入,使中文“科罗娜”与英文“CoronitaExtra及图形”商标建立起紧密的对应关系,两者均指向同一商品来源。现古龙公司在标有英文“CoronitaExtra及图形”标识的涉案啤酒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使用“卡罗娜”标识,破坏了“科罗娜”商标与英文“CoronitaExtra及图形”商标之间的对应性,割裂了“科罗娜”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削弱了“科罗娜”商标的来源识别作用,亦使得百威公司为提高“科罗娜”商标知名度,开拓国内市场所作出的努力受到损害,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综上,于年6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克虏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曹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本案权利人系全球领先的流体处理设备生产商美国固瑞克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法院在对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商标近似的判断、商品通用名称及型号的正当使用抗辩等问题进行详细说理分析的基础上,认定被告公司行为构成侵权,在责令被告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要求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法院在宣判后还向原告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商标的规范使用,避免因丧失显著性沦为通用名称、型号。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被告以被诉侵权标识系商品通用名称或型号为由提出正当使用抗辩的,应当提交该标识已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或型号的充分证据。法院应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被告的使用意图、使用的必要性和具体形态以及是否容易造成市场混淆等因素,判断正当使用抗辩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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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浙民初号

二审: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4民终号

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瑞克公司)经权利人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第号“ULTRA”、第号“GMAX”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其认为嘉兴市秀洲区克虏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虏格公司)在开设的网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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