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开英国商法之门英国货物买卖法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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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法的法源?《英国货物买卖法》

译后记

英国当代最著名的商法学者之一罗伊·古德教授(ProfessorRoyGoode)[1]在其经典著作《商法》的开篇即言:贸易(trade)的驱动力是对人类活动最有力的影响之一。政权可能会被颠覆,战争可能会爆发,一国的大片区域可能遭受毁灭性的自然灾害,但是商人们却始终能找到建立和维持贸易关系的方法。[2]

ProfessorRoyGoode

《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关于“trade”一词的首要解释就是:在一个国家内或国家之间买卖或交换货物的活动。

在中世纪的欧洲,携带货物的商人们行走于各国的商品交易会和集市之间进行贸易,产生的任何纠纷都将提交给交易地的一个特别法院解决。这个法院的法官和陪审团都是商人,他们会适用通行于欧洲的商事习俗和惯例迅速定纷止争。久而久之,商人法(lexmercatoria)就逐渐形成。商人法因被商人自愿遵守而获得权威。在英国中世纪,商人法自立门户发展,不受普通法影响。

在英国,从15世纪开始,由于商事特别法院的业务逐渐被普通法法院接管,商人法也逐渐和普通法融合。到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经两位伟大的法学家约翰·霍尔特爵士(SirJohnHolt)和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Mansfield)[3]的工作,中世纪商人法几乎完全被普通法吸收,现代商法的基础得以奠定。曼斯菲尔德勋爵更是获得了“英国商法之父”的美誉。

WilliamMurray,1stEarlofMansfield(LordMansfield)

通过普通法发展的商法逐渐生成了大量复杂且存在内在冲突的判例。从19世纪开始,通过编纂法典而简单化、合理化、现代化商法的思潮逐渐席卷英国。到19世纪末,在两位立法天才麦肯锡·查尔莫斯爵士(SirMackenzieChalmers)和弗雷德里克·波洛克爵士(SirFrederickPollock)的努力下,一批编纂型的单行商事法典出现,其中就有年《货物买卖法》。该法令在经过几次修订之后,于年重新颁布为年《货物买卖法》;虽然年法令在年、年和年又经过三次大修改,但年法令的基本特征仍得以保存。

如今,年法令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最具有典型性和范本意义的货物买卖立法之一。凭借英国法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占据的主导地位,年法令已经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上呈分庭抗礼之势,且在涉及海运的大宗商品贸易中获得了更多适用。

货物买卖法占据着英国商法的基础和核心地位。罗伊·古德教授就将“商法”定义为“规范在贸易中供应货物和提供服务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分支”。[4]年9月,英国学术界正式启动《英国商法典》(EnglishCommercialCode)的编纂工作,工作小组的负责人、英国雷丁大学商法和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杰拉德·麦克米尔教授(ProfessorGeraldMcMeel)在一篇论述编纂方法论和编纂计划的论文中延续了罗伊·古德教授对商法范围的界定,明确了这部拟于年编纂完成的法典的焦点是适用于贸易中的货物供应和服务提供的英国法规则。[5]

可见,若想了解英国商法,就应当从其货物买卖法入手。由帕特里克·赛里姆·阿蒂亚教授(ProfessorPatrickSelimAtiyah)撰写并于年出版的《货物买卖法》(SaleofGoods)一书,就是分析和诠释英国货物买卖立法、判例和学说的最好著作之一。

ProfessorPatrickAtiyah

阿蒂亚教授生于年,逝于年,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杰出的法学家之一。[6]他在合同法和侵权法领域资深望重,独著的《合同自由的兴衰》[7]曾引发了全世界合同法学者的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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